本市常住户口的公民,其户口由现登记地迁往外省(市)、自治区、直辖市的户口登记。
办理户口迁出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非本人或户主办理的应提供迁移人授权委托证明。
1、招生、毕业分配:提供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2、其他原因迁出的:提供迁入地公安机关出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3、迁出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1、受理
2、审核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3、审定
同审核。
4、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温馨提示: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
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在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人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87680101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立即办理
办理费用:本事项不收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