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户籍居民或符合异地办证条件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在京就业人员或高等院校在读大学生)探望在香港或者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学或者就业的亲属;申请人的配偶、未满18周岁子女可随同申请。
注:“亲属”是指:配偶,父母或者配偶的父母,子女或者子女的配偶,兄弟姐妹,(外)祖父母、(外)孙子女;“随同申请”是指与主申请人同时申请相同有效期和次数的探亲签注。
提交被探望亲属在香港或者在澳门定居、长期居住、就业、就学证明复印件,交验亲属关系证明。两年内再次申请赴香港或者澳门探望同一亲属(配偶和姻亲除外)的,免交亲属关系证明。
1、亲属在香港定居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香港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2、亲属在香港长期居住的,提交香港居民身份证、有效期一年以上的有效香港进入许可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3、亲属在香港就业、就学的,提交相应香港进入许可复印件以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4、亲属在澳门定居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复印件,亲属是外国籍的,提交澳门永久性居民身份证、外国护照复印件;
5、亲属在澳门长期居住的,提交澳门居民身份证或者澳门特别逗留证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6、亲属在澳门就业的,提交澳门主管部门批准在澳门就业的证明文件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7、亲属在澳门就学的,提交澳门高校录取通知书或者在学证明书复印件及有效旅行证件复印件。
8、亲属关系证明包括:结婚证、出生证、载明亲属关系的户口簿、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或其他能够证明亲属关系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
“有效旅行证件”是指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等。
1、网上预约
登陆点击
注意事项:
网上预申请无法通过初审的,申请人须到现场排队递交申请。
2、拍摄照片
申请人持预受理号码于预约时间到预约的接待大厅照相室现场免费拍摄制作证件专用照片(提示:关于照相的具体要求详见各出入境接待大厅张贴的《出入境证件相片照相指引》),领取照相条形码。
北京市出入境证件自带数字照片拍摄指南(2014年最新)
3、采集指纹
首次申请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的十六周岁(含)以上的申请人需采集指纹(因指纹缺失、损坏原因无法采集指纹除外);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根据监护人的意见确定是否采集指纹。对于已经在北京市出入境管理部门成功留存过指纹信息的,例如已办理电子护照的申请人,在办理电子往来港澳通行证时,需现场进行指纹核验。核验不通过的,须重新采集指纹。
4、现场申请审核
本人持预受理号码、照相条形码、申请表和申请出入境证件上述所需材料,到指定受理窗口递交申请。
工作人员审核申请人填写的申请表格是否规范、根据申请事由不同所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比对申请人与网上的所有信息是否一致、审核是否符合办理出入境证件标准。
申请人领取《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核对回执单相关内容确认无误后签名。于递交申请后当日在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交费(如需邮递证件,请持回执单到接待大厅速递柜台办理手续)。
5、许可发证
接待大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批准的,制证中心发证。申请人携带身份证明原件和《受理中国公民出入境证件申请回执单》,前往受理申请的出入境接待大厅领取证件。因故不能本人领取的,受托人还须持本人和申请人的身份证明原件,登记后领取。
不予批准的,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出行政诉讼的权利。
办理地点:
办理时间:
北京公安出入境咨询电话:010-84020101 提供24小时语音服务;
人工服务工作时间:周一至周六 9:00--12:00、14:00--18:00
办理时限:
七个工作日,自递交申请后次日(工作日)开始计算。
收费标准:
港澳通行证每本100元。赴港澳从事旅游、商务、培训、就业签注(一次有效)20元,(二次有效)40元,多次有效(三个月/一年)1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