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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收养子女手续

常用查询 小编:嘉美 时间:2024-04-25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网

  一、收养登记的条件


  (一)收养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1、无子女;
  2、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身体健康;
  4、年满30周岁。同时还特殊规定,有配偶者收养,必须夫妻共同收养,双方都须满足上述条件。无配偶男性收养女性,收养人与被收养人的年龄应当相差40周岁以上(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除外)。收养继子女、孤儿、残疾儿童和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弃婴,可以不受收养人无子女的限制。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继子女、不受被收养人年龄不满14周岁的限制。
  (二)下列不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丧失父母的孤儿;
  2、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自2005年1月1日起,北京市规定,捡拾弃婴和儿童要一律送交捡拾地公安部门,由公安部门查找其生父母,查找不到的送交当地社会福利部门。市民想收养子女的,可以到社会福利机构申请收养,达成协议的,到民政部门办理收养登记);
  3、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三)下列公民和组织可以作为送养人
  1、孤儿的监护人;
  2、社会福利机构;
  3、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二、办理收养登记的程序
  (一)办理收养登记的机关
  办理国内收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具体如下:
  1、收养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儿童和孤儿的,在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2、收养非社会福利机构抚养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的,在弃婴和儿童发现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3、收养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或者由监护人监护的孤儿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母或者监护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组织作监护人的,在该组织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4、收养三代以内同辈旁系血亲的子女,以及继父或者继母收养继子女的,在被收养人生父或者生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收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
  (二)收养登记程序
  1、收养人和送养人达成协议;
  2、因收养类别较多,程序复杂,条件和所需证件不同。您准备办理何种收养登记,请向有管辖权的县级民政部门咨询;
  3、收养登记机关收到收养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材料后,自次日起30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的,为当事人办理收养登记,发给收养登记证,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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