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中明确指出如果业主不能按时并且足额交纳物业费、专项维修资金以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的费用,不可以成为业委会委员及候补委员。由于取暖费、燃气费等不属于业主共同分担费用,因此不作为排他条件进行强制规定。但业主未能按时足额交纳取暖费等行为属于个人诚信缺失,在实际业委会委员选举执行过程中可作为参考条件。《条例》第三十九条规定:业主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应当为本物业管理区域的自然人业主或者单位业主授权的自然人代表。业主是自然人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四)按时足额交纳物业费、不存在欠缴专项维修资金及其他需要业主共同分担费用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