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渔船渔港管理费怎么收取?

交通 小编:guanxiang 时间:2024-01-22 来源:北京人民政府网


  渔船渔港管理费,按《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和《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执行。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渔船渔港收费管理,防止乱收费和重复收费,有效实施对渔船渔港的监督管理,以利于水产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船舶均应在本船船籍港缴纳渔船管理费,凡进出中国渔港的一切船舶应缴纳渔港管理费。 
  渔港管理费分为渔船港务费和货物港务费。 
  第三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监督机构负责征收、使用和管理。 
  第四条 渔业船舶进出本船船籍港,免缴渔港管理费。 
  军事、公安、渔政、海监等公务船,渔业实习船及未从事商业性营运的科研调查免缴渔船渔港管理费。 
  第五条 对于进出渔港的非渔业经营船舶,可参照交通部门有关收费标准计收渔港管理费。 
  第六条 因避难或送伤病员进港的船舶,在险情解除24小时之后或送走伤病员4小时之后,按始按规定计收渔港管理费。但如在免缴费时间内从事补给或装卸货物,应按规定缴纳渔港管理费。 
  第七条 渔业船舶停航一个月以上,或因自然灾害受到严重经济损失,可按月向本船籍港的渔港监督机关申请减(免)缴或缓缴渔船管理费。经批准者,批准机关应在其航行签证簿中载明减(免)缴或缓缴的时间、原因和金额,并加盖财务印章。 
  第八条 渔港渔船管理费按照规定用途专款专用,其使用范围是: 
  (一)渔业部门设置和管理的航标及渔港内其他水上交通安全设施的维修、保养和管理,所必需的经费。 
  (二)购置监测和保护渔港水域环境所需的仪器、设备和补助经费。 
  (三)为加强渔船渔港水上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所必需的业务经费。此项费用的开支应严格控制。 
  第九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第十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在年初编制渔船渔港管理费收支计划,在年终编制决算,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报上一级渔港监督机关备案。 
  第十一条 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应建立健全财务制度,节约开支,提高资金的使用效果。 
  各级财政、物价和审计部门,应加强对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和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对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及挪用渔船渔港管理费的行为,应及时查处。 
  第十二条 渔业船舶应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渔船管理费逾其未缴纳者,每逾期一个月按10%加收滞纳金,不足一个月按一个月计算。 
  船舶应在离港之前是缴清渔港管理费,否则,渔港监督机关有权禁止其离港。擅自离港者,除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外,每逾期一天按应缴纳渔港管理费的5‰加收滞纳金。 
  第十三条 渔港监督机关在收费时,应向缴费人开具收费。收据应使用各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第十四条 渔船渔港管理费由省级物价、财政、农业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收费标准及开支范围必须严格控制,不得超过本办法附件所规定的征收标准。同时报国家物价局、财政部、农业部备案。 
  渔船渔港管理费征收标准 
  一、渔船管理费 
  (一)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每月8元; 
  (二)机动渔船: 
  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月8元。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月13元; 
  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月18元; 
  90千瓦以上-300千瓦(12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月20元; 
  300千瓦以上下-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月30元;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月40元。 
  二、渔港管理费 
  (一)渔船港务费 
  1、非机动渔船:每艘每次2元。 
  2、机动渔船: 
  9千瓦(12马力)以下:每艘每月4元。 
  9千瓦-45千瓦(12-60马力):每艘每月5元; 
  45千瓦以上-90千瓦(60马力以上-120马力):每艘每月8元; 
  90千瓦以上-150千瓦(120马力以上-200马力):每艘每月12元; 
  150千瓦以上-300千瓦(200马力以上-400马力):每艘每月15元; 
  300千瓦以上下-600千瓦(400马力以上-800马力):每艘每月20元; 
  600千瓦(800马力)以上:每艘每月30元。 
  渔船靠泊码头24小时以后,每超过6小时,按港务费加收25%。不足6小时按6小时计算,以此类推。 
  (二)货物港务费 
  每装(卸)一吨货物(本船的渔获物和渔需物资除外),收取0.20元;危险货物加倍收取. 
  注:以上功率均指主机额定功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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