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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 《北京市婚姻登记工作规范》(京民婚发〔2016〕177号)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查阅婚姻登记档案的,应当向该档案保管部门申请。第一百二十二规定,当事人为内地居民的,持有本人居民身份证可以查阅本人婚姻登记档案。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婚姻登记处查阅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受委托人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及委托书,委托书应当经公证机关公证。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目前及办理婚姻登记时的身份信息,登记日期和登记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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