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语】:我看《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九条、第(四)款中,有:“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这一形式,根据这款规定,完成资产评估师的2020年度继续教育后是否就能折算会计继续教育的学时?
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京财会〔2020〕190号)第九条,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的形式包括: 参加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承认的中专以上(含中专,下同)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财政部门或行业组织(团体)的会计类研究课题,或在有国内统一刊号(CN)的经济、管理类报刊上发表会计类论文;公开出版会计类书籍;参加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税务师等继续教育培训。您如果参加了教育机构的资产评估师培训,根据《北京市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第十二条,由继续教育机构(公示在市财政局官网上)承办的继续教育,由继续教育机构分别向市、区财政部门申请在会计人员管理系统登记学分。所以您在网络培训机构学习的继续教育学分,由培训机构导入,无需再个人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