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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单位建设持有的公共租赁住房,优先解决本单位取得公共租赁住房备案资格的职工居住需求。配租工作由社会单位组织实施,摇号配租程序参照社会公开摇号配租程序确定。社会单位配租后房源仍有剩余的,应在选房工作完成后30日内,将剩余房源情况报市、区住房保障管理部门,由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按规定程序向社会公开配租,或由市、区人民政府指定机构按规定价格收购,公开配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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