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经区县、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租金补贴家庭不再符合原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标准,但仍符合其他租金补贴标准的,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应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核定租金补贴资格后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
2、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调整的,产权人应于租金调整后5日内书面通知承租人户籍所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区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向租金补贴家庭下发《北京市公共租赁住房租金补贴金额变更通知单》,并于租金调整的次月起按调整后的金额发放租金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