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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2014年2月7日发布的“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全文后,我发现该通知与财政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有一处明显的不同:第六章‘报销管理’的第二十五条,财政部文件中明确指出“实际发生住宿而无住宿费发票的,不得报销住宿费以及城市间交通费、伙食补助费和市内交通费”。而贵局所发的通知文件却在同一章的同一条款中删除了这句话,贵单位是出于何种考虑?
常用查询 guanxiang|2024-05-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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