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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业补助金领取条件:
1.2021年1月至12月,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失业保险金享受期至2021年11月止)的失业人员,未重新就业处于失业状态的;
2.2021年1月至12月,新发生的参保失业人员,在京参保缴费不足1年或参保缴费满1年但因本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未重新就业处于失业状态的。
(二)失业补助金政策受理期限,延长至2022年3月31日24时(依据就业处接到的人社部失业司《关于继续受理失业补助金申请的函》(人社部失业司便函〔2022〕14号),目前尚未明确受理截至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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