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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婚证明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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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未婚证明办理(本人)

办理条件

1.出具证明的用途是办理赴台湾地区或哈萨克斯坦、芬兰、奥地利、荷兰、德国、阿根廷、乌拉圭、墨西哥、波兰9个国家的公证事项;

2.出证的婚姻登记机关具有管辖权;

3.申请出具证明的当事人应当达到我国法定婚龄;

4.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目前或曾经户口所在地(军人部队驻地)为北京市;

5.申请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当事人的婚姻状况应当是未婚、离婚或丧偶,户口簿上记载的信息应与实际情况一致;

6.申请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当事人应当在北京市办理过婚姻登记;

7.当事人声明的婚姻状况或婚姻登记信息与登记机关查阅信息一致。

办理材料

1.户口簿;

2.身份证;

3.申请人声明的婚姻登记信息与婚姻登记系统不符的,须出具查档证明;

4.申请出具离婚、丧偶后《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离婚或丧偶证明。

5.原户籍所在地为北京市的内地居民申请出具在北京期间《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的,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户籍迁入、迁出时间的证明;

办理流程

受理

1.当事人填写或点击下载;

2.婚姻登记员监誓并签名。

审查

1.审查证件、证明材料是否齐全、有效;

2.询问相关情况;

3.查阅婚姻登记系统并对当事人婚姻登记记录进行核对。

出证

1.经查证确认属实、符合出具证明条件的,予以出具《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或《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不符合出具条件的,告知当事人理由并提供有关咨询。

办理地址

办理地点:北京市任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


办理费用及时限

办理时限:当场办理

办理费用: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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